第一节 总则
确立法律基础:哈萨克斯坦宪法规范、本法及其他法规,以及调整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权利义务的哈萨克斯坦国际条约。
界定哈萨克斯坦"外国人"概念:非哈萨克斯坦公民且持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,或无国籍人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外国人享有与哈萨克斯坦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。
确立法律调整原则:外国人在法律面前平等,国家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,遵守哈萨克斯坦在人权领域的国际义务。
本事务所业务的核心条款。区分两种身份:永久居留(居留许可)——权利接近公民;临时居留(签证、临时居留证)——有限期限。为每种身份确定文件依据。
规范向哈萨克斯坦境内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提供庇护的程序:依据、申请程序、获得庇护者的权利。
第二节 外国人的基本权利、自由和义务
规定外国人在持有工作许可或豁免的情况下(有限责任公司董事、分支机构负责人等)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劳动活动的权利。禁止在免签证停留期间或持不包含劳动权利的B类签证期间从事劳动。
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与哈萨克斯坦公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。临时居留者依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享有医疗服务。
在哈萨克斯坦工作的持居留许可外国人有权与公民同等享受养老金、补贴和其他社会保障。临时居留者仅在哈萨克斯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享有。
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与哈萨克斯坦公民享有同等住房和财产权利,包括购房权利。临时居留外国人可通过含外资法人实体在哈萨克斯坦拥有财产。
第三节 进出哈萨克斯坦
外国人进出哈萨克斯坦及过境规则由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。理解签证政策的基础性条款。
外国人凭有效证件并持有签证入境,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(免签制度)。例外:居留许可持有人、外交官及其他特定类别。
外国人可自由离开哈萨克斯坦。如有债务、刑事追诉或涉及外国人的司法争议,可限制离境。
凭过境签证(B6类)或免签证过境——持有目的地国有效签证且在机场过境不超过72小时。